晚期病人拒絕維生治療法例訂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預設醫療指示(維生治療)條例》正式確定於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賦予晚期病人以書面形式預先拒絕接受維生治療的法律效力,保障病人在神志清醒時為自己訂立醫療意願,同時為醫護及緊急救援人員提供免責保障,令相關程序有清晰的法律依據。條例於二○二四年十一月獲立法會通過,歷時約一年半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條例涵蓋在特定情況下拒絕心肺復甦術或人工輔助呼吸等維生治療的安排。醫管局及私家醫院聯網均已展開醫護培訓,務求確保條例生效後各機構能順暢執行,保障病人及醫護雙方的權益。
衞生署強調,預設醫療指示並非安樂死,亦不等同放棄治療,而是在晚期疾病或持續植物人等特定情境下尊重病人自主意願的制度安排。市民如有意訂立相關指示,須在精神上具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親自簽署,並需有醫生及獨立見證人在場確認,方屬有效文件。
社福及醫療界人士對條例實施普遍表示歡迎,認為有助本港建立完善的晚期照顧文化,並建議當局加強社區公眾教育,讓市民及早了解自身的醫療決定權利,以便在有需要時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