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吸煙產品管有禁令今起生效全港執法
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的法例於四月三十日正式生效,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加熱煙或草本煙,即使屬個人自用亦屬違法,管有少量者可被即場發出三千港元定額罰款通知書,管有量超過指定上限則可被檢控,最高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海關、警方及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由即日起在各口岸及公眾地方加強巡查執法,是本港控煙政策的重要新里程。
現行法例自二○二二年起已禁止進口、製造及銷售另類吸煙產品,今次修例進一步將禁止範圍延伸至個人管有,全面杜絕相關產品在港流通。衛生署已於過去數週廣泛宣傳新規例,並在各入境口岸張貼告示及派發宣傳單張,務求讓訪港旅客了解有關限制,避免因不知情而誤觸法網。
執法部門表示,法例生效首日將以宣傳教育為主,惟同步展開執法行動,對公然在公眾地方使用或管有另類吸煙產品者不會手軟。定額罰款通知書可即場發出,毋須帶返警署,有助提高執法效率。當局提醒市民,如家中仍存放有另類吸煙產品,應即時處置,切勿帶出公眾地方。
控煙界人士對新法例的實施普遍表示歡迎,認為措施有助保護青少年及非吸煙者免受另類煙產品的潛在危害。惟亦有意見關注執法力度能否持續,以及當局將如何處理在網絡途徑購買相關產品的問題,期望當局就持續執法安排作出更清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