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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四月三十日起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

香港將於四月三十日起全面擴大對另類吸煙產品的管制,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加熱煙及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即使屬個人自用亦不例外。違規人士將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金額為三千港元,是現行一般違例吸煙罰款的兩倍;若管有量超出規定上限,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現行法例自二○二二年起已禁止進口、製造、銷售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四月三十日起實施的新規定進一步將禁止範圍延伸至個人管有及使用,全面杜絕另類吸煙產品在本港流通。衞生署官員表示,新規定適用於所有身處香港公眾地方的人士,包括本地居民及旅客,執法部門已加強在口岸及公共場所的宣傳,確保公眾充分知悉。

根據規定,管有不超過五個電子煙彈匣、五毫升煙油、一百支加熱煙棒或一百支草本煙棒的人士,將獲發三千元定額罰款;管有量超出上述限額的人士,將被直接檢控而非發出定額罰款。海關、警方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均已獲授權執行新例,三個部門將聯合在各口岸及公共場所加強巡查。

控煙團體對新措施表示歡迎,認為有助防止年輕人染上吸食另類煙產品的習慣;惟亦有意見指,部分旅客或因不熟悉新法例而誤墮法網,當局應加強在入境渠道的宣傳力度,讓訪港旅客有足夠機會了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