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電子設備密碼最高囚一年 新規定適用於國家安全調查
保安局昨日正式公布,就國家安全調查訂立的新規定將於近期生效,規定在國家安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持有相關電子設備的人士在執法人員持有法庭令的情況下,必須向當局披露手機或電腦的解鎖密碼,拒絕配合者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
當局表示,新規定旨在堵塞現行執法機制的漏洞,確保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時,執法人員能夠取得關鍵的電子證據。當局強調,有關權力設有司法授權機制,執法人員須先向法庭申請令狀,並非無限制授權,程序上設有保障。
法律界對此表達關切。部分律師認為,強制披露密碼的要求與普通法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存在潛在張力,雖然當局表示相關法律爭議已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但預料日後仍可能引發法律挑戰。科技業界則擔憂,有關規定可能影響用戶對數據私隱保護的信心,令部分跨國企業重新評估在港存儲敏感數據的風險。
人權組織批評,新規定進一步削弱本港的公民自由保障,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落差。當局則重申,香港的法律框架符合《基本法》及人權保障的要求,相關規定只針對涉及嚴重國家安全威脅的情況,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