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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金管局公布《銀行業條例》修訂諮詢總結 三大範疇加強銀行業監管框架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26年2月13日正式公布《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標誌着本港銀行業監管框架現代化進程邁出重要一步。是次諮詢涵蓋三大核心範疇,包括建立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控股公司的法定監管制度、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委任專才的靈活權力,以及一系列技術性修訂,旨在全面提升監管效能,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諮詢背景與回應概況

金管局於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28日期間,就《銀行業條例》修訂建議展開為期近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間,金管局收到來自銀行業界、專業團體、法律界及其他持份者的多份書面意見,回應者普遍對修訂方向表示支持,認為有關建議有助於填補現行法規的不足之處,並令監管框架更貼合國際最佳實務。

值得留意的是,是次諮詢總結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金管局就《銀行業條例》全面檢討中六個優先範疇的其中一環。在此之前,金管局已就簡化三級銀行發牌制度以及強化防範金融罪行資訊共享機制兩個範疇公布了諮詢總結,反映整體改革工作正穩步推進。

建立控股公司法定監管制度

三大修訂範疇中最受業界關注的,莫過於建立針對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控股公司的法定監管制度。目前,金管局對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擁有直接監管權力,惟對於持有這些機構股權的本地控股公司,現行條例並無明確的法定監管框架。隨着本港銀行集團的架構日趨複雜,部分認可機構透過控股公司進行集團管理,若監管觸角未能延伸至控股公司層面,將可能產生監管盲點。

金管局建議透過修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對本地註冊控股公司實施審慎監管的法定權力,包括要求控股公司遵守資本充足率、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標準。業界回應者大致認同此舉有助於加強集團層面的綜合監管,惟部分機構關注實施細節及過渡安排,金管局承諾在草擬具體附屬法例時將充分考慮業界的實際運作需要。

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委任專才的靈活權力

第二項重點修訂涉及擴大金融管理專員委任專才(skilled persons)的權力。現行條例下,金管局可在特定情況下委任外部專業人士,就認可機構的業務、財務狀況或合規情況進行獨立評估或調查。然而,現有機制在適用範圍和運用彈性方面存在一定限制,未必能夠充分配合日益多元化的監管需求。

修訂建議擬擴闊金融管理專員可委任專才的情境及範圍,使其在進行專題審查、評估機構的特定風險領域或驗證合規狀況時,能更靈活地借助外部專業知識。金管局強調,此項修訂參考了英國審慎監管局(PRA)等國際監管機構的成熟做法,旨在提升監管調查的深度與效率,同時會確保有關權力的行使受到適當的程序保障和制衡。

技術性修訂及相關法例配套

除上述兩項重大制度性改革外,諮詢總結亦涵蓋一系列技術性修訂,旨在釐清條文、消除歧義並更新過時的條款。這些修訂雖然性質較為瑣碎,但對於確保法例的內部一致性及實際可操作性至關重要。例如,部分修訂涉及統一不同條款中的用語定義,以及調整若干申報程序的時限要求。

此外,是次修訂工作並不局限於《銀行業條例》本身,亦同時涉及對《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及《香港銀行公會條例》(第364章)的相應修訂,以確保各相關法例之間的銜接協調。金管局表示,上述條例的配套修訂將與《銀行業條例》修訂同步推進,以維持整體法規框架的完整性。

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業界期待立法進程

金管局在諮詢總結中重申,是次修訂是全面檢討《銀行業條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本目標在於確保本港銀行業監管制度與時並進,既能有效應對不斷演變的金融風險,亦能維持一個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營商環境。隨着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紛紛強化監管標準,香港有必要持續優化自身的法規框架,以保持國際競爭力。

銀行業界普遍歡迎金管局就修訂方向作出的明確表態,並期望當局在後續立法過程中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有銀行業人士指出,清晰而具前瞻性的監管框架,不但有利於現有機構的穩健經營,亦有助吸引更多國際金融機構來港設立業務,對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意義重大。金管局預計將適時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展開正式立法程序。